退休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反映多年至今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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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要通过信访渠道摸清群众愿望和诉求,找到工作差距和不足,举一反三,加以改进,更好为群众服务。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云南药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退休职

 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要通过信访渠道摸清群众愿望和诉求,找到工作差距和不足,举一反三,加以改进,更好为群众服务。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云南药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退休职工王某明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本人和该局护林人员杨某国、徐某清、张某山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

    我叫王某明,男,出生于1953年1月,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2002年国家安排布署的机构改革政策,我们县实施的是“巧办发(2002)22号”文件。文件规定,截至2004年8月8日工龄满3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算至60岁,每5年有一级级别工资,2年有一档岗位职务工资。

    其一,药山自然保护区原来属省级自然保护区,人事由县林业局统管。在机构改革时,县林业局没有在药山自然保护区召开机构改革会议宣传机构改革的政策,他们要到2003年才跟林业局一起搞。我听外单位的人说后,自己主动提出提前退休申请交给主管药山自然保护区的副局长钱某华和主管人事的彭某萍,他们都不接申请,要到2003年搞的时候再交申请。

    到了2003年,他们就不实行提前退休的政策了,只搞竞争上岗。在竞争上岗时,初中以上文凭的人按照竞争上岗处理,小学文凭的人不能参加竞争上岗。本单位的普某文和苏某富二人是小学文凭,因此就不让二人参加竞争上岗。最后实行个土政策,小学文凭的人年满55周岁的可以按正常退休处理,就把他二人按正常退休处理。当时在会议上,普某文还大发劳骚:“我们多干工作还少得待遇。”但尽管怎样说,总是领导说了算。他二人退休时普某文57岁、苏某富55岁。县林业局篡改了法律,不满60岁也可以退休,不让提前退休。

    2002年我已达到提前退休的条件,但县林业局不让提前退休,强制性安排加班多工作10年零5个月。少工作10年的还领取正科级的工资待遇,我多工作10年才领取科员的“工资待遇。按照“云人工(1994)3号”文件规定,退休时工龄满35年及其以上的可参照正科级”。但其他人都享受了正科级的待遇,唯独我一人还是科员待遇。另外,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带薪年休假条例》也不让我休假,找去找来都是用违法行为来侵犯我的合法权益。

    其二,杨某国、徐某清、张某山三人是药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护林员。其中,杨某国,男,汉族,出生于1953年6月,小学文化;徐某清,男,汉族,出生于1952年3月,文盲;张某山,男,汉族,出生于1949年2月,已于2023年6月去世。

    杨某国工作35年,徐某清工作16年,张某山工作16年,各自满60岁时写出退休申请,单位不给办理退休手续,发放养老金,每工作一年只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而在工作期间,单位没有按云南省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有时支付二分之一,有时支付三分之一,有时支付四分之一不等。如2012年云南省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830元,而单位每月只支付210元,只相当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工作一年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只得105元。因此,三人不服,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从2013年至2022年,王某明等四人先后经过药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不低于30次,先后又经过县信访局、复查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委、纪委。杨某国单独一人还经过了法院。又经过了市信访局、林业局、纪委监委以及省信访局、林业厅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可是有关部门都一直维护药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四人的合法权益。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邮寄了6次的请求信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转药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每一次的回复都没有提到法律法规依据,一直由他们的想象,用他们的违法行为来应付,不给予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规定落到实处。

    2024年5月去京反映情况,又被追逐回当地解决。在京说的是回当地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则给予解决,回当地后,法律法规和政策又被漠视。在会上没有我们说话的权力,只有他们有关领导说话的权利,没有任何一个领导提到一句法律法规的依据,尽用他们的违法行为来忽悠我们。他们的违法行为的话说完就宣布散会。我们又向市里、省里写出反映材料,都是将反映材料转给药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到今年为止,今年云南省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1350元,而单位每月只支付700元给护林员,每人每月还有650元何处去了?

    其三,国家财产受到严重损失,我们反映后,尽用花言巧语来忽悠我们。我们辛苦管护起来的小山八角树采挖来栽防火隔离带,已经破坏了植被,栽上不管理,放牲畜全部踩踏光。杨某国上报的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一红豆杉在20公分以上直径的被破坏,要求大村管理站站长刘某元协助工作查处,可不闻不问;宋某志上报的在周某金看管时破坏了二株一类保护植物一红豆杉,杨某恩放羊95只进入保护区内。要求刘某元协助查处,依然不闻不问。宋某志只好自动离职。导致到现在,杨某国原看管的山,在罗家屋基一带的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一红豆杉已被破坏光了。保护区内天天有牲畜进入破坏植被。名贵药材红景天、重楼、白芨,已经成为灭绝状态。其它还有包谷七、棕包头、塞格塔、当归等药材,也快要成为灭绝状态。

    我们要求陪同药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检查。如果我们反映假了,我们负法律责任;如果我们反映的是真实情况,谁应该为此承担责任?药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维稳中心主任张某洪还说我干扰他们的工作。这说法合法吗?

    其四,在2013年,药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村管理站站长刘某元非法封锁我妻子张某兰做生意的财产。我找到单位要我走法律程序,找到法院要我找单位解决,就这样互相推诿,问题得不到解决,财产已经封锁了12年了。

    徐某清反映的半箐村营新社、厂院社、湾子社等三社的硬化路面,2017年批准的硬化路面工程,被药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安排药山管理所所长颜某奎串通药山镇领导杨某某、半箐村支书秦某某等三人阻当施工队不准施工,借口是药山自然保护区的地面上不允许硬化。实际上路是修在群众依法承包的承包土地上,并没有划归药山自然保护区。被他们的强制性的阻挡,停止了工程。

    今年5月在京徐某清提出,药山镇维稳中心主任何某某答复的是硬化路面的钱用在药山村去了。这合法吗?半箐村的指标会用在药山村去,药山村没有硬化路面的指标吗?何某某在谈话中还提到要我以后不要再上访了,再上访对我无利。我儿媳原来是小村村的支部副书记,现在成为委员。如果我再上访,下一步连委员都不是了。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可他们利用他们的违法行为打击报复了我。这合法吗?希望上级领导能够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百姓正当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华夏民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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